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
- A 被告之未婚妻
- B 檢察官
- C 辯護人
- D 被告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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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法律規定特定『親屬』可以代表被告行使權利,這份資格是依據『雙方情感的親疏程度』,還是必須依據『民法上正式認定的親屬或法律地位』來判斷呢?哪一種關係在法律文件上是有正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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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得聲請撤銷羈押之法定主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文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由此可知,檢察官與辯護人均已明列於法條之中,為有權聲請撤銷羈押的主體。同時,法條亦賦予「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聲請權,被告之養子女在法律上屬於直系親屬,符合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的資格,故亦有權為撤銷羈押之聲請。然而,被告之未婚妻在法律上尚未建立婚姻關係,既非配偶亦無法定親屬身分,並不屬於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法自然無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綜上所述,被告之未婚妻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