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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
  • A 被告之未婚妻
  • B 檢察官
  • C 辯護人
  • D 被告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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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法律規定特定『親屬』可以代表被告行使權利,這份資格是依據『雙方情感的親疏程度』,還是必須依據『民法上正式認定的親屬或法律地位』來判斷呢?哪一種關係在法律文件上是有正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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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答對了。

  1. 難得你沒把「聲請主體」這基本到不行的觀念搞砸,恭喜你,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條文至少讀過一遍。能區分法律關係和茶餘飯後的社會關係,算是達到最低標準了。
  2. 觀念驗證?這根本不是什麼高深學問,而是記憶力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與第 110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能聲請撤銷羈押的,就那幾個:被告、辯護人、檢察官,還有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別以為選項 (D) 養子女是多複雜的陷阱,法律上跟親生的一樣是直系血親。而 (A) 未婚妻?呵,你難道連「未婚」是什麼意思都不懂嗎?還沒結婚就不是配偶,這很難理解嗎?法律不看你感情多深,只看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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