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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
  • A 被告之未婚妻
  • B 檢察官
  • C 辯護人
  • D 被告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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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當法律要賦予一個人「代為行使權利」的資格時,通常會要求該人與被告之間具備某種『受國家法律保障或登記』的正式關係。那麼,哪一種身分雖然在社會認知上很親近,但在法律登記上其實尚未產生正式的契約或血緣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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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得聲請撤銷羈押之法定主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文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由此可知,檢察官與辯護人均已明列於法條之中,為有權聲請撤銷羈押的主體。同時,法條亦賦予「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聲請權,被告之養子女在法律上屬於直系親屬,符合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的資格,故亦有權為撤銷羈押之聲請。然而,被告之未婚妻在法律上尚未建立婚姻關係,既非配偶亦無法定親屬身分,並不屬於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法自然無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綜上所述,被告之未婚妻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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