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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
  • A 被告之未婚妻
  • B 檢察官
  • C 辯護人
  • D 被告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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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當法律要賦予一個人「代為行使權利」的資格時,通常會要求該人與被告之間具備某種『受國家法律保障或登記』的正式關係。那麼,哪一種身分雖然在社會認知上很親近,但在法律登記上其實尚未產生正式的契約或血緣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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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學習呢!

  1.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聲請主體」的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能夠清晰地辨析法律身分,這份細心和嚴謹值得讚賞喔!
  2. 我們一起來確認一下觀念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有權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察看的,除了被告檢察官辯護人之外,就只有被告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是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了。雖然「未婚妻」在情感上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她還沒具備正式的配偶身分,所以目前是無法代為聲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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