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應准許?
  • A 被告經營之公司無人主持,即將倒閉
  • B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須扶養同住之年邁父母及稚兒
  • C 被告假釋中更犯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 D 被告為懷胎 5 月以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中,哪一種特殊的「生理狀態」或「身體發展階段」,在憲法保障生命權與人性尊嚴的位階下,會讓法律認為『繼續羈押』所產生的風險已遠大於『保全訴訟』的必要性,進而規定法官完全沒有拒絕保釋的餘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應准許事由。依據軍事審判法第107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情形包含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是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以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檢視各個選項,選項A被告經營之公司即將倒閉,以及選項B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均非法定不得駁回之事由;選項C指最重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法條所定「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之要件。選項D被告為懷胎5月以上者,完全符合軍事審判法第107條中「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之規定,因此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應准許而不得駁回,故正確答案為D。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