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應准許?
- A 被告經營之公司無人主持,即將倒閉
- B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須扶養同住之年邁父母及稚兒
- C 被告假釋中更犯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 D 被告為懷胎 5 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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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中,哪一種特殊的「生理狀態」或「身體發展階段」,在憲法保障生命權與人性尊嚴的位階下,會讓法律認為『繼續羈押』所產生的風險已遠大於『保全訴訟』的必要性,進而規定法官完全沒有拒絕保釋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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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羈押」與「具保」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精準,能從眾多情理因素中辨識出法律的強行規定,展現了專業的法律素養。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的「不得駁回具保聲請」情形。法律規定,若被告符合特定生理或犯罪輕微條件(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且非累犯、懷胎 5 月以上、生產後 2 月以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只要提出具保聲請,法院應准許,不具裁量權。選項 (A)、(B) 雖有情理可原,但屬法官視情況裁量的範圍,非法定強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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