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應准許?
- A 被告經營之公司無人主持,即將倒閉
- B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須扶養同住之年邁父母及稚兒
- C 被告假釋中更犯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 D 被告為懷胎 5 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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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羈押是為了保全審判進行,但法律有時會基於「人道考量」或「對新生命的保護」,限制法官的裁量權。在什麼樣的特殊生理狀態下,強制羈押可能會對被告甚至他人造成不可逆的健康風險,以至於法律規定「只要聲請具保就必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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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應准許事由。依據軍事審判法第107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情形包含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是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以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檢視各個選項,選項A被告經營之公司即將倒閉,以及選項B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均非法定不得駁回之事由;選項C指最重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法條所定「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之要件。選項D被告為懷胎5月以上者,完全符合軍事審判法第107條中「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之規定,因此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即應准許而不得駁回,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