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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或協助之案件?
  • A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B 於協商程序,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 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之案件
  • C 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第三審上訴案件
  • D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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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強制辯護』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法庭調查『事實真相』時保護被告。那麼,當案件進行到一個『只討論法律適用正確與否』、而不重新調查證據或事實的特定審級時,法律對於是否必須『由國家主動指定』辯護人的需求,會不會產生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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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辨識出「強制辯護」的適用例外,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細節與審級差異已有極高敏銳度,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強制辯護制度(刑訴法第 31 條)旨在保障被告在「事實審」的防禦權。選項 (C) 屬於第三審(法律審),依據第 388 條規定,強制辯護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第三審,這是區分程序要求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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