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或協助之案件?
- A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B 於協商程序,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 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之案件
- C 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第三審上訴案件
- D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強制辯護』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法庭調查『事實真相』時保護被告。那麼,當案件進行到一個『只討論法律適用正確與否』、而不重新調查證據或事實的特定審級時,法律對於是否必須『由國家主動指定』辯護人的需求,會不會產生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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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
- 恭喜你,沒白讀法條。 居然能辨識出「強制辯護」的例外狀況,看來你腦子裡裝的除了泡麵還有點法律知識。對《刑事訴訟法》的細節和審級差異有點敏感度,也算是超出平均值了。
- 基本常識驗證:強制辯護制度(刑訴法第 31 條)這種東西,就是為了保障被告在「事實審」不至於太蠢。選項 (C) 這種第三審(法律審),早就不是在吵事實了,按照第 388 條規定,當然不適用強制辯護。這很難懂嗎?這是區分程序要求的關鍵,但凡細心點的都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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