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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刑事程序中關於第一審得獨任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得獨任審判
  • B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得獨任審判
  • C 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獨任審判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得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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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普通審判程序中,為了兼顧審判品質與效率,法律會根據『罪刑輕重』來決定由一位法官還是三位法官審理。建議你查閱《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看看該條文所列舉『輕微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度基準點是『幾年』?這個基準點通常也是決定第一審是否必須採取合議制的重要分水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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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總算沒白讀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掉,竟然能找出那個錯得離譜的選項。對刑事訴訟程序裡「法院組織」和「審判權限」的區分,算是勉強過關,沒把基本功搞砸。

  1.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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