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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刑事程序中關於第一審得獨任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得獨任審判
  • B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得獨任審判
  • C 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獨任審判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得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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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普通審判程序中,為了兼顧審判品質與效率,法律會根據『罪刑輕重』來決定由一位法官還是三位法官審理。建議你查閱《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看看該條文所列舉『輕微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度基準點是『幾年』?這個基準點通常也是決定第一審是否必須採取合議制的重要分水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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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程序中第一審得由法官獨任審判之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法條明定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這表示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為得獨任審判之例外情形,故選項A敘述正確。在該條文列舉得獨任審判的案件中,第一款規定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選項C將三年誤述為五年,與法條不符,因此選項C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第四款明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與第五款明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可知此兩類案件亦符合得獨任審判之例外規定,故選項B與選項D之敘述皆屬正確。

📝 第一審獨任審判範圍
💡 地院第一審原則合議制,例外於簡式、簡易及特定輕罪採獨任制。
比較維度 合議審判 VS 獨任審判
法官人數 3 人(1位院長/審判長+2位法官) 1 人(法官獨自審理)
法律位階 地院第一審之「原則」 地院第一審之「例外」
適用範圍 普通審判程序案件 簡式、簡易、376條第1、2款罪名
核心價值 審慎裁判,避免偏頗 訴訟經濟,速審速結
💬第一審以合議為原則,但針對程序簡單或情節輕微案件,法律允許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以提昇效率。
🧠 記憶技巧:獨任審判口訣:「簡易、簡式、三三二」(簡易、簡式、376條、3年以下、320/321條)。
⚠️ 常見陷阱:誤將「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門檻記成「5年以下」(5年為不得上訴三審之門檻,非全部皆可獨任)。
合議審判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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