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種程序,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而應行合議審判?
- A 簡式審判程序
- B 協商程序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第一審法院為了確保審判的慎重,原則上應該由幾位法官共同審理?而法律為了司法資源的效率,又特別排除了哪些『特定款次』的輕微犯罪可以由單一法官審理?你可以翻閱法條中關於『第一審管轄』與『上訴第三審限制』的連結關係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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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精準地選了 D,完全正確,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第一審的審判體制與法條細節有很扎實的掌握。
第一審合議審判之原則與例外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規定,第一審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但有幾項例外得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包含: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以及同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列之案件(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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