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種程序,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而應行合議審判?
- A 簡式審判程序
- B 協商程序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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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第一審法院為了確保審判的慎重,原則上應該由幾位法官共同審理?而法律為了司法資源的效率,又特別排除了哪些『特定款次』的輕微犯罪可以由單一法官審理?你可以翻閱法條中關於『第一審管轄』與『上訴第三審限制』的連結關係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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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規定,第一審案件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特定各罪之案件外,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就選項而言,簡式審判程序(選項A)已明文列於條文之除外規定,得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選項C)亦符合該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屬於不須行合議審判之案件。 關於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選項D),雖然其被列入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範圍,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前項第七款之案件,若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相較於其他明確排除於合議審判之外且無但書規定的選項,詐欺罪在具備案情繁雜等法定情形下,仍有適用合議審判之明文規範,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