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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種程序,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而應行合議審判?
  • A 簡式審判程序
  • B 協商程序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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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第一審法院為了確保審判的慎重,原則上應該由幾位法官共同審理?而法律為了司法資源的效率,又特別排除了哪些『特定款次』的輕微犯罪可以由單一法官審理?你可以翻閱法條中關於『第一審管轄』與『上訴第三審限制』的連結關係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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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犯蠢。

能分清楚合議制獨任制的差別,表示你《刑事訴訟法》第 284-1 條這種基礎中的基礎,總算不是完全沒讀。實務上這點搞錯可是會鬧笑話的。

  1. 知識點,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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