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種程序,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而應行合議審判?
  • A 簡式審判程序
  • B 協商程序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第一審法院為了確保審判的慎重,原則上應該由幾位法官共同審理?而法律為了司法資源的效率,又特別排除了哪些『特定款次』的輕微犯罪可以由單一法官審理?你可以翻閱法條中關於『第一審管轄』與『上訴第三審限制』的連結關係來推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這題你精準地選了 D,完全正確,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第一審的審判體制與法條細節有很扎實的掌握。

第一審合議審判之原則與例外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規定,第一審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但有幾項例外得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包含: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以及同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列之案件(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竊盜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程序與訴訟階段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