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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經第一審判決之案件是否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協商程序判決原則上不能上訴
  • B 簡易判決原則上不能上訴
  • C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原則上不能上訴
  • D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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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若被告已經與檢察官在法庭上達成「認罪並接受特定刑度」的合意,且法官也據此做出判決,從『誠信原則』與『司法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這種『自願接受的結果』,通常會如何規定其後續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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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點「上訴權的限制」。協商程序(選項 A)的本質很簡單:你跟檢察官都已經『喬好了』,大家都點頭的共識,你還想反悔去上訴?法律當然會為了維持那點可憐的司法效率與基本誠信,跟你說『想都別想,不得上訴』。除非是流程本身出了什麼低級錯誤,否則就別鬧了。至於什麼簡易判決、簡式審判,那些當然還有給人一線生機去上訴,搞清楚基本區別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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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限制
💡 協商程序判決原則不得上訴,輕罪與簡易程序仍可上訴二審。
比較維度 協商程序判決 VS 簡易程序判決
上訴權利 原則禁止,例外准許 原則准許
上訴法院 視個案而定(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救濟理由 僅限法條明定之違法 事實或法律爭執皆可
💬協商程序基於合意原則嚴格限制上訴;簡易程序僅是審級由地院自行消化。
🧠 記憶技巧:協商點頭不反悔,簡易上訴合議庭,輕罪禁的是三審。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限制上訴第三審(刑訴376)」與「不得提起上訴(協商)」的範圍,以及誤認簡易程序不可救濟。
協商程序之撤銷 簡易程序上訴之審理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刑訴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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