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 B 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 C 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 D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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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若允許控辯雙方透過「協商」來決定判決結果,為了避免這種程序被濫用於重大犯罪,或淪為權力不對等的交易,你認為法律應該對法院的「判決權限」與「審核義務」設定哪些具體的「紅線」或「天花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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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4條第一項規定,若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或是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法院均不得為協商判決,因此選項A、B、C之敘述皆屬錯誤。而同法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故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刑事協商程序要點
💡 法院為協商判決受刑度範圍限制,且應審查合意之自願性與合法性。
| 比較維度 | 法院應准許協商判決 | VS | 法院應拒絕協商判決 |
|---|---|---|---|
| 被告意願 | 出自自由意志 | — | 非出於自由意志 |
| 刑度範圍 | 2年以下徒刑、拘役等 | — | 超過法定刑度上限 |
| 公平性 | 合意內容適當 | — | 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
| 事實認定 | 與合意事實相符 | — | 與合意事實顯不符 |
💬法院需在符合法定刑度且無排除事由下,始得依合意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