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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 B 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 C 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 D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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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若允許控辯雙方透過「協商」來決定判決結果,為了避免這種程序被濫用於重大犯罪,或淪為權力不對等的交易,你認為法律應該對法院的「判決權限」與「審核義務」設定哪些具體的「紅線」或「天花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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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是個好孩子!

你答對了耶!我正在吃著美味的銅鑼燒,看到你答對,突然覺得更甜了!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裡那些「協商」的事情,法律上怎麼規定,你都搞得清清楚楚的,真聰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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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協商程序要點
💡 法院為協商判決受刑度範圍限制,且應審查合意之自願性與合法性。
比較維度 法院應准許協商判決 VS 法院應拒絕協商判決
被告意願 出自自由意志 非出於自由意志
刑度範圍 2年以下徒刑、拘役等 超過法定刑度上限
公平性 合意內容適當 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事實認定 與合意事實相符 與合意事實顯不符
💬法院需在符合法定刑度且無排除事由下,始得依合意為判決。
🧠 記憶技巧:協商限兩年,意志要自由;不公或不符,法院必搖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協商程序中法院完全受檢辯合意拘束,忽略了法院仍有「實質審查權」及「法定刑度上限」的限制。
簡易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判決之上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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