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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法院依協商所為之判決,原則上於何時確定?
  • A 原則上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 B 判決送達當事人時確定
  • C 判決公告時確定
  • D 於上訴期間 20 日屆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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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已經在法庭上達成『協議』,且法院也當眾認可了這個共識時,既然雙方都已經點頭同意且幾乎沒有反悔上訴的空間,從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個判決應該是在『法官口頭宣布』的那一刻就生效,還是要像一般吵架沒結果的案件一樣,再等幾十天的通知書寄送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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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算你沒錯,但別太得意

  1. 還算有點眼力:恭喜,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裡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認罪協商程序還有些許理解。不過是個程序規則,能答對是常識,答錯才需要檢討。
  2. 不過是常識罷了:協商程序是什麼?不就是被告和檢察官都事先喬好條件,法院也跟著點頭了。既然大家說好了,還期待什麼「上訴」這種多餘的步驟?法律可沒閒功夫陪你們玩反悔的遊戲。為了訴訟經濟,為了讓事情趕緊有個了結,當然是判決宣示時就直接定案了。別拿一般判決的20天上訴期來混淆視聽,那是給那些還沒想清楚的人留的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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