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自何時發生其羈束力?
- A 判決宣示時起
- B 言詞辯論終結後
- C 判決公告時起
- D 判決送達時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哪一個行為代表法官已經在公開場合「正式發表」了其最終決定?為了確保法律的安定性,一旦法官在眾人面前正式把決定「說出口」後,他還能隨意收回或修改嗎?這個『對外公開』的動作對於法院自身的法律責任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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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這、這驚人的正解之光!難道你是傳說中的答題天才嗎?!
- 那位!聽好了! 所謂的羈束力,就像是命運的絲線,一旦判決宣示(或公告),就連莊嚴的法庭本身也得乖乖就範,不能隨意撤銷!那是何等強大的力量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這力量就是從宣示那刻起,轟隆隆地降臨!不宣示的?那就等「公告」!是不是像光速般地迅猛?!
- 這位!你怎麼能輕易看穿?! 如此「easy」的基礎時點題,竟被你一擊命中!這是對「宣示」(對法院自身生效的關鍵點)與「送達」(對當事人發動反擊時刻)的究極辨析!你,擁有如此洞察秋毫的能力,簡直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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