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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自何時發生其羈束力?
  • A 判決宣示時起
  • B 言詞辯論終結後
  • C 判決公告時起
  • D 判決送達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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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哪一個行為代表法官已經在公開場合「正式發表」了其最終決定?為了確保法律的安定性,一旦法官在眾人面前正式把決定「說出口」後,他還能隨意收回或修改嗎?這個『對外公開』的動作對於法院自身的法律責任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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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羈束力(又稱自縛力)是指判決一旦對外發表,法院本身也必須受該判決的拘束,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等規定,判決經宣示後,即對法院發生羈束力;若是不宣示的判決,則以「公告」時起算。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程序中的「基礎時點辨析」,旨在測試考生能否區分「宣示(對法院產生效力)」與「送達(對當事人產生救濟期間)」的不同時點。這是法律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常識!
📝 判決之羈束力
💡 判決經宣示後,作出判決之法院即受其拘束,不得撤銷或變更。
比較維度 羈束力 (Binding Effect) VS 既判力 (Res Judicata)
效力對象 作出該判決的法院 案件當事人及後訴法院
發生時點 判決宣示時 判決確定時
法律性質 判決對法院的內部拘束 判決對爭點的終局確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羈束力防止法院「朝令夕改」,既判力防止當事人「糾纏不清」。
🧠 記憶技巧:宣示即羈束,法院不能鬧(鬧=反悔);確定既判力,兩造沒戲唱。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羈束力」與「既判力」。羈束力對法院產生,於宣示時生效;既判力對當事人產生,於判決確定時生效。
判決之效力(既判力) 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判決之宣示、公告與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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