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自何時發生其羈束力?
- A 判決宣示時起
- B 言詞辯論終結後
- C 判決公告時起
- D 判決送達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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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哪一個行為代表法官已經在公開場合「正式發表」了其最終決定?為了確保法律的安定性,一旦法官在眾人面前正式把決定「說出口」後,他還能隨意收回或修改嗎?這個『對外公開』的動作對於法院自身的法律責任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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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羈束力(又稱自縛力)是指判決一旦對外發表,法院本身也必須受該判決的拘束,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等規定,判決經宣示後,即對法院發生羈束力;若是不宣示的判決,則以「公告」時起算。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程序中的「基礎時點辨析」,旨在測試考生能否區分「宣示(對法院產生效力)」與「送達(對當事人產生救濟期間)」的不同時點。這是法律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常識!
判決之羈束力
💡 判決經宣示後,作出判決之法院即受其拘束,不得撤銷或變更。
| 比較維度 | 羈束力 (Binding Effect) | VS | 既判力 (Res Judicata) |
|---|---|---|---|
| 效力對象 | 作出該判決的法院 | — | 案件當事人及後訴法院 |
| 發生時點 | 判決宣示時 | — | 判決確定時 |
| 法律性質 | 判決對法院的內部拘束 | — | 判決對爭點的終局確定 |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231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
💬羈束力防止法院「朝令夕改」,既判力防止當事人「糾纏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