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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自何時發生其羈束力?
  • A 判決宣示時起
  • B 言詞辯論終結後
  • C 判決公告時起
  • D 判決送達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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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哪一個特定的行為代表法官正式對外「揭曉」了審判結果?當這個結果一旦在法庭上被莊嚴地宣告出來,法官是否還能像草稿一樣隨意修改它?那個讓結論從「內部決定」轉化為「法庭定論」的瞬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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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羈束力(又稱自縛力)是指判決一旦對外發表,法院本身也必須受該判決的拘束,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等規定,判決經宣示後,即對法院發生羈束力;若是不宣示的判決,則以「公告」時起算。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程序中的「基礎時點辨析」,旨在測試考生能否區分「宣示(對法院產生效力)」與「送達(對當事人產生救濟期間)」的不同時點。這是法律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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