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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均應公告
  • B 判決均應宣示
  • C 裁定均不用宣示
  • D 裁定均應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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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體系中,為了確保審判的透明度與民主監督,當法院做出一個影響重大的決定時,你認為除了通知當事人之外,還需要具備哪種性質的程序,才能讓這份法律文書具備「公眾知曉」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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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浪費我的時間。能看出裁判形式那些瑣碎的法律要求,說明你對訴訟法基本原理總算有點概念了。這點基本功,本來就該有。
  2. 別以為只是運氣好。 這題的癥結在於,判決是為了讓大家都知道,所以「公告」是必須的,無論你那可憐的言詞辯論開了沒。至於「宣示」?那玩意兒有時候只是個形式,可以省略。這點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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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之宣示、公告與送達
💡 區分判決與裁定在宣示、公告及送達上之程序法定要求。
比較維度 判決 (Judgment) VS 裁定 (Ruling)
公告義務 均應公告(§235) 法律無明文均應公告
宣示義務 原則須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宣示
送達義務 應送達於當事人 不宣示或得抗告才需送達
💬判決具高度公開性(均公告),裁定則著重於程序通知(視宣示與抗告而定)。
🧠 記憶技巧:判決必公告,宣示看辯論;裁定送達否,先看抗告與宣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判決「均應宣示」或裁定「均應送達」。事實上,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需宣示,而裁定若已宣示且不可抗告者,則不強制送達。
言詞辯論 裁判之生效時點 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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