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判決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通常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捨棄之判決,法院不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 B 在通常訴訟程序中,就中間判決,法院不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 C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認諾之判決,法院不得僅記載判決主文
- D 在小額訴訟程序中,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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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程序中,處理數千元的糾紛與處理數億元的糾紛,在「程序效率」與「審慎程度」的權衡上會有什麼不同?如果為了達到最極致的行政效率,你認為判決書的撰寫內容應如何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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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判決書記載方式之相關規定。選項D為正確答案,其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436-18條之明文規定。依照該條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同時,該條亦明定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且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由此可知,在小額訴訟程序中,為求程序之簡速,法院之判決書確實得僅記載主文即可,若針對當事人雙方有爭執之事項,則於必要時加以記載理由之要領。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原文完全相符,故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