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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判決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如有誤算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額之錯誤者,法院均得依職權更正,並通知兩造之訴訟代理人
  • B 判決如就系爭土地地號之記載錯誤,法院得不待裁定,逕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更正
  • C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D 第二審判決主文如有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者,當事人得上訴第三審,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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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官在判決書中不小心把當事人的名字打錯了一個字,但判決的理由與結論都很完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追求效率,是會要求當事人針對這個「筆誤」重新打一場漫長的上訴官司,還是會准許法院用一種更簡便、更快速的方式來修正這個小瑕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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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失望透心涼。

  1. 觀念鑑識: 居然答對了?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判決書那點雞毛蒜皮的文書錯誤是怎麼處理的。這點基本功,一個合格的法律人要是還搞不清楚,我看也別出來混了。
  2. 法條驗證: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這種條文,根本是長在教科書第一頁的常識。它就是說,法院對那些誤寫、誤算或類似的顯然錯誤,發個「更正裁定」就行了。記住,是「更正」,不是「上訴」!別把修正錯字跟推翻判決混為一談,那可是天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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