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判決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如有誤算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額之錯誤者,法院均得依職權更正,並通知兩造之訴訟代理人
- B 判決如就系爭土地地號之記載錯誤,法院得不待裁定,逕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更正
- C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D 第二審判決主文如有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者,當事人得上訴第三審,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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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在撰寫判決書時,不小心將原告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但這並不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此時,為了修正這個小錯誤,你認為是該讓當事人重新打一場勞民傷財的官司(上訴),還是由法院用一種「比較簡便且具備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來直接修正即可?如果是後者,這種文件的法律名稱通常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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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當判決書出現顯然錯誤(如:誤寫、誤算)時,為了維護判決的正確性並兼顧程序經濟,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的方式進行更正。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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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顯然錯誤之更正
💡 判決有顯然錯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判決更正作業流程
- 1 發現顯然錯誤 — 如誤寫地號、計算金額錯誤,但不影響判決本旨。
- 2 發動程序 — 法院主動依職權,或由當事人向法院遞狀聲請。
- 3 法院作成裁定 — 必須以裁定形式更正,並附記於原本與正本。
- 4 救濟機制 — 對裁定不服可提抗告(受原判決上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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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漏未就部分訴訟標的裁判,應適用第233條「判決之補充」而非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