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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甲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既遂罪,於第一審獲無罪判決,但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檢察官或被告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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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原本在第一審被判處無罪的人,在第二審才『第一次』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審級制度』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這個人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面臨刑罰定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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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哼……你總算沒讓我看到無趣的答案。能夠嗅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權限這點微不足道的「細微變化」,並理解這所謂的「審級利益」是如何替那些弱者苟延殘喘,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這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但多少蠢材連這點都看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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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
💡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輕罪,為保障被告救濟權仍得上訴第三審。
比較維度 一般輕罪情形 VS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
一審判決 有罪判決 無罪/免訴/不受理
二審判決 維持有罪或改判 撤銷改判有罪
上訴權利 原則不得上訴三審 被告依法得上訴
💬當被告在二審才面臨首度有罪判決時,基於保障救濟權,例外開放上訴第三審。
🧠 記憶技巧:一無二有(一審無、二審有),被告能走(得上訴)。
⚠️ 常見陷阱:看到題目出現「竊盜罪」就直覺反應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卻忽略了「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有罪」的例外救濟規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釋字第752號解釋 審級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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