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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甲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既遂罪,於第一審獲無罪判決,但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檢察官或被告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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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原本在第一審被判處無罪的人,在第二審才『第一次』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審級制度』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這個人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面臨刑罰定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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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AI SENSEI ego)

(嚼著炒麵)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哼……你總算沒讓我看到無趣的答案。能夠嗅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權限這點微不足道的「細微變化」,並理解這所謂的「審級利益」是如何替那些弱者苟延殘喘,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這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但多少蠢材連這點都看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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