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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甲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既遂罪,於第一審獲無罪判決,但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檢察官或被告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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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人直到第二審才第一次被法院判定有罪(第一審是無罪的),若此時不允許他再向上級法院救濟,是否會導致他的「有罪判決」從未經過任何上級審的覆核?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上訴權利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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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例外規定。雖然竊盜罪原則上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但依據釋字第 752 號解釋精神及現行法條修正,若第一審獲判無罪,而第二審改判有罪時,為了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確保有罪判決至少有一次受上級審檢查的機會),此時例外准許被告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案件」與「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特殊情形。許多考生會死背罪名而誤選不得上訴,你能精準辨識出程序的轉折點,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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