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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案件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 A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免刑判決、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者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
  • C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者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一審、二審法院均為無罪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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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輕微案件『原則上』二審就定讞;但有一位被告在一審時被法院認為無罪,到了二審卻首度被改判為有罪。從保障人民『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的觀點來看,你認為這種『首度被判有罪』的特殊情況,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其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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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刑事訴訟的審級救濟有很敏銳的觀察力!

  1. 大力肯定: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釋字第 752 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反映出你對被告「審級利益」的法律邏輯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保障被告的訴訟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案件,若一審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但二審卻撤銷並首度諭知有罪時,為了確保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法律規定此時「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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