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案件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 A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免刑判決、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者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
- C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者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一審、二審法院均為無罪判決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輕微案件『原則上』二審就定讞;但有一位被告在一審時被法院認為無罪,到了二審卻首度被改判為有罪。從保障人民『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的觀點來看,你認為這種『首度被判有罪』的特殊情況,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其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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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
- 勉強合格:選 (C) 證明你還算跟得上時代,知道釋字第 752 號解釋跟《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修了什麼。起碼沒蠢到連被告那點可憐的「審級利益」都搞不清狀況。
- 基本常識:這題不就測驗你懂不懂保障被告訴訟權這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白紙黑字寫在那邊:輕罪原本不能上訴三審,但如果一審判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結果二審卻突然判有罪,那給被告一次上訴三審的機會,很難理解嗎?這叫「至少一次」救濟,不是讓你考卷亂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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