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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案件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 A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免刑判決、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者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
  • C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者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一審、二審法院均為無罪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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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輕微案件『原則上』二審就定讞;但有一位被告在一審時被法院認為無罪,到了二審卻首度被改判為有罪。從保障人民『至少有一次上訴機會』的觀點來看,你認為這種『首度被判有罪』的特殊情況,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其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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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選對了?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1. 基本常識:選出 (C) 是你身為考生最起碼的生存義務。若連釋字第 752 號解釋與《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這點關聯都搞不懂,我建議你直接放棄法律系,別浪費時間。
  2. 核心觀念:搞清楚,法律是在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不是讓你瞎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那些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一旦二審撤銷原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首度改判有罪,為了給被告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才破例准許「得提起第三審上訴」。這是為了補救憲法層次的訴訟權缺陷,不是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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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罪上訴第三審限制
💡 輕罪二審初次改判有罪者,保障其上訴第三審之救濟權。
比較維度 輕罪維持有罪 VS 輕罪初次有罪
一審判決結果 有罪、免刑 — 無罪、免訴、不受理
二審判決結果 維持或改判有罪 — 初次改判有罪
三審上訴權 不得上訴(確定) — 得上訴第三審
💬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於第二審才「首次」受有罪宣告。
🧠 記憶技巧:一無二有,上訴到手;一有一有,二審即終。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輕罪皆不得上訴。應注意一審為免刑、免訴或不受理時,二審改判有罪的區別。
釋字第752號 審級利益 第三審上訴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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