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被告犯傷害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 A 檢察官
- B 自訴人
- C 與被告意思相反之配偶
- D 原審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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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案件在一審判決無罪,到二審卻突然改判有罪時,法律之所以破例允許原本「不得上訴」的案件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主要是為了補償哪一方的「審級利益」?而這種專為防止「突然被定罪」而設計的恩惠,是否應該平等地給予負責控訴的每一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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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上訴第三審」的限制與例外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主體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救濟機制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針對傷害罪等性質較輕的案件,原則上是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然而,為了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避免「一試定江山」且二審才首度改判有罪的風險,法律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如果第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則例外准許**「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提起上訴。這項權利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護被告**,因此僅限於被告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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