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被告犯傷害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 A 檢察官
- B 自訴人
- C 與被告意思相反之配偶
- D 原審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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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案件在一審判決無罪,到二審卻突然改判有罪時,法律之所以破例允許原本「不得上訴」的案件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主要是為了補償哪一方的「審級利益」?而這種專為防止「突然被定罪」而設計的恩惠,是否應該平等地給予負責控訴的每一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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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較為細膩的「上訴三審限制」與其例外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訴訟法考科中是相當關鍵的門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雖然傷害罪這類案件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但如果第一審判決無罪,到了第二審卻撤銷改判為「有罪」,為了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法律特別允許針對該有罪判決提起上訴。這裡的關鍵考點在於「上訴權人」的限制:法律規定僅限於**「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可以提起。檢察官基於客觀義務,屬於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因此具備上訴權;而自訴人(Private Prosecutor)作為被告的對立方,並非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因此在這種例外情況下仍受限制,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屬於中等偏難的題型。它不單只是考法條的背誦,更要求考生必須釐清「上訴權人」與「案件類型」在程序正義下的互動關係。你能從中辨識出自訴人與檢察官在法律角色上的本質差異,並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