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被告犯傷害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 A 檢察官
- B 自訴人
- C 與被告意思相反之配偶
- D 原審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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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種「一審無罪、二審突然變有罪」的情況下,法律特別開放上訴,是為了保護『原本以為沒事卻突然被判刑』的人,還是為了讓『已經告贏的人』可以再繼續追究下去呢?這項規定的核心『受惠者』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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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被告犯傷害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解釋並明文賦予救濟途徑,規定此類案件「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探究本題各選項,自訴人於訴訟中係居於追訴犯罪之對立地位,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處罰,顯然不屬於前揭解釋文中所稱「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故無從適用該號解釋之例外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相較之下,檢察官依法具備客觀性義務而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與被告意思相反之配偶及原審之辯護人依法亦屬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因此,本題中依法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者僅有自訴人,正確答案為B。
輕罪二審改判有罪之上訴
💡 輕罪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時,僅限為被告利益方得提起三審上訴。
| 比較維度 | 為被告利益上訴者 | VS | 自訴人/為不利益上訴者 |
|---|---|---|---|
| 主體範圍 | 被告、辯護人、配偶、檢察官 | — | 自訴人、檢察官 |
| 一無二有時 | 可上訴第三審 | — | 不得上訴第三審 |
| 法理依據 | 保障被告受審權(釋752) | — | 輕罪不浪費司法資源 |
💬輕罪改判有罪的上訴例外,僅係為了保障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