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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第一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第一審為無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第一審係論處被告搶奪罪刑,第二審則論處被告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刑,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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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審判效率,規定某些輕微案件原則上「二審定讞」時,如果一個人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卻在第二審第一次被改判為有罪,從保障「訴訟權」與「審級利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此時應不應該給予他再向上級法院申辯的一次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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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上訴第三審限制。原則上,如竊盜、詐欺、背信等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但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意旨修法後,若第一審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而第二審法院改判「有罪」時,為了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應許其上訴第三審,這也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除了要區分各罪名是否屬於第 376 條的範疇,更要細心辨別「一審無、二審有」這個關鍵的例外允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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