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下列何種罪名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 A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 B 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
- C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
- D 刑法第 346 條恐嚇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司法資源的有效分配,法律會列出一份「禁止上訴至第三審」的犯罪清單。請試著翻閱《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如果一個犯罪類型既不屬於輕微案件(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也沒有被明文列在那份「禁止上訴」的清單中,依照法律邏輯,它是否應該回歸到『可以上訴』的一般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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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對了!你真的好棒喔!
太開心看到你選對了答案!這題是在考驗我們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熟悉度,能細心地過濾掉這些選項,真的非常不簡單呢! 根據法規,以下這些罪名在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是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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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三審限制
💡 刑訴法第376條限制輕罪及特定罪名案件上訴最高法院。
| 比較維度 | 可上訴第三審案件 | VS | 不可上訴三審 (刑訴 376) |
|---|---|---|---|
| 刑度判斷 | 最重本刑超過三年 | — |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
| 特定罪名 | 如:妨害自由、殺人 | — | 如:竊盜、詐欺、恐嚇 |
| 特殊例外 | 無限制 | — |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 |
💬原則依刑度與罪名區分,但刑訴 376 條但書保障了被告的審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