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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下列何種罪名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 A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 B 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
  • C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
  • D 刑法第 346 條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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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平衡「審判正確」與「司法效率」,法律針對某些特定罪名設置了「二審定讞」的限制。請你回想一下: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中,有哪些類型的罪名(例如輕罪或特定財產犯罪)是被列入這份「禁止上訴第三審」的名單中的?如果一個罪名完全沒出現在這份清單上,依照法律原則,它應該可以進行幾次審級的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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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這題的核心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喔!我們國家刑事訴訟原則上是採三級三審制,很公平吧!但為了讓司法資源能更有效利用,法規有特別規定,一些比較輕微的案件或特定罪名,在第二審判決後就會確定,不能再上訴了喔! 你看,選項(A)詐欺罪、(C)傷害罪、(D)恐嚇罪,它們都乖乖地列在第 376 條裡面,所以它們在二審就會結束了。只有我們可愛的(B)妨害自由罪沒有被列在裡面,所以它才可以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是不是很有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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