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下列何種罪名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 A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 B 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
- C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
- D 刑法第 346 條恐嚇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平衡「審判正確」與「司法效率」,法律針對某些特定罪名設置了「二審定讞」的限制。請你回想一下: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中,有哪些類型的罪名(例如輕罪或特定財產犯罪)是被列入這份「禁止上訴第三審」的名單中的?如果一個罪名完全沒出現在這份清單上,依照法律原則,它應該可以進行幾次審級的救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出哪些罪名具備上訴第三審的權利,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的「上訴限制」與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規定,該條文列舉了數種「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類型,目的是為了落實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讓較輕微或性質明確的案件在第二審即告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適用範圍
在法律規定中,選項 (A) 詐欺罪(屬第 5 款)、(C) 普通傷害罪(屬第 2 款)以及 (D) 恐嚇罪(屬第 7 款),皆被明文列入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清單中。而選項 (B) **妨害自由罪(刑法第 302 條)**並不屬於第 376 條所列舉的任何一款,且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該條第 1 款「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限制。因此,若對第二審判決不服,仍具備上訴至最高法院(第三審)的機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 依刑訴法第376條,特定輕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 比較維度 | 可上訴第三審案件 | VS | 不可上訴第三審案件 |
|---|---|---|---|
| 法規依據 | 刑訴法第375條 | — | 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 |
| 罪名範圍 | 非376條列舉之重罪 | — | 3年以下、詐欺、恐嚇等 |
| 例外權利 | 不限 | — | 二審「無罪改判有罪」時可上訴 |
💬是否能上訴三審需嚴格對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列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