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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種案件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 A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免刑判決、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者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
  • C 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者
  • D 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一審、二審法院均為無罪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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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輕微案件原則上「二審就定讞」,但被告在第一審是無罪的,直到第二審才被「第一次」判定有罪,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性並給予被告至少一次針對「有罪事實」救濟的機會,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設計這個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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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及釋字第 752 號意旨,雖然輕微案件(如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則上二審定讞,但若一審法院判決無罪,而二審法院撤銷並改判有罪,被告便失去了對「有罪判決」進行救濟的機會。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這種情況例外允許上訴第三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對基礎法條的熟悉度,更要求掌握大法官解釋對程序正義的動態修正,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學實力的高度鑑別度題目。你做得很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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