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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告及檢察 官均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第一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無罪之判決, 檢察官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第一審為無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 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第一審係論處被告搶奪罪刑,第二審則論處被告刑法 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刑,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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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人原本在一審被判無罪,卻在二審第一次被改判有罪。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類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案件,才能確保被告對於這份『第一次出現的有罪判決』擁有至少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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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原則上輕罪案件(如竊盜、詐欺、背信等)不得上訴第三審。但為了落實釋字第 752 號解釋之意旨,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現行法規定:若第一審判決無罪,而第二審改判有罪時,被告對此「初次受有罪判決」之結果,例外享有上訴第三審的權利。選項 (C) 正好符合此種「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例外情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不僅要熟記哪些是輕罪,還必須精確掌握修法後關於「保障被告救濟權」的例外規定,是實務與考試的常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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