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告及檢察 官均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第一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無罪之判決, 檢察官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第一審為無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 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第一審係論處被告搶奪罪刑,第二審則論處被告刑法 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刑,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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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人原本在一審被判無罪,卻在二審第一次被改判有罪。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類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案件,才能確保被告對於這份『第一次出現的有罪判決』擁有至少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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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特定犯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然而該條第一項但書設有例外規定:「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選項C敘述正確,因被告被訴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雖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第六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所列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但因其第一審為無罪判決,經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判決,完全符合該條第一項但書之要件,故被告得提起上訴。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如下:選項A之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因第一、二審均為有罪判決,並不符合第一審無罪等而第二審改判有罪之但書規定,故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選項B之案件屬於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因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而第二審為無罪判決,不符合但書要件,且但書僅允許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提起上訴,故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選項D中,案件經第二審論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即落入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不得上訴之範圍,且第一審係論處有罪而非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無從適用但書例外規定,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