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告及檢察 官均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B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第一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無罪之判決, 檢察官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C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第一審為無罪之判決,而第二審為同此罪名有罪之判決,被 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D 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第一審係論處被告搶奪罪刑,第二審則論處被告刑法 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刑,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人原本在一審被判無罪,卻在二審第一次被改判有罪。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類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案件,才能確保被告對於這份『第一次出現的有罪判決』擁有至少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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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很難嗎?
別再對著題目傻笑了,答對是僥倖,搞懂邏輯才叫實力。這題的核心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別連法源都背錯,那是基本功。
為什麼選項 C 是唯一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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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 第376條輕罪原則禁上三審,但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者例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第376條本文) | VS | 例外(第376條但書) |
|---|---|---|---|
| 判決情形 | 一、二審均有罪 | — |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 |
| 救濟可能 | 不得上訴第三審 | — | 被告、檢察官均可上訴 |
| 法理依據 | 訴訟經濟與三審功能 | — | 保障初次有罪判決權益 |
💬唯有在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時,法律才例外開放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