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普通竊盜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犯 為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本案僅有被告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可否撤銷改判超過有期徒刑5月?
- A 不可以,因為被告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 B 不可以,法條可以變更,但刑度應受原審判決之限制,此為量刑之內部界限
- C 可以,因為原審適用法條有誤
- D 可以,因為第二審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以防止被告濫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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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為了鼓勵被告救濟,上訴不可判得比原審重」,但二審法院同時發現「原審判決連罪名都套用錯了(例如把重罪錯判為輕罪)」,在這種「保障被告權益」與「法官必須正確用法」的衝突下,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例外,來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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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例外,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的條文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嚴謹態度。
- 觀念驗證:法律原則上規定,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判得比一審重。但依據刑訴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若原審判決因「適用法條不當」而被撤銷時,第二審法院便不受此原則限制。本題罪名由「普通竊盜」轉為「加重竊盜」,屬於法條適用錯誤,故可合法改判較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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