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普通竊盜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犯 為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本案僅有被告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可否撤銷改判超過有期徒刑5月?
  • A 不可以,因為被告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 B 不可以,法條可以變更,但刑度應受原審判決之限制,此為量刑之內部界限
  • C 可以,因為原審適用法條有誤
  • D 可以,因為第二審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以防止被告濫行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為了鼓勵被告救濟,上訴不可判得比原審重」,但二審法院同時發現「原審判決連罪名都套用錯了(例如把重罪錯判為輕罪)」,在這種「保障被告權益」與「法官必須正確用法」的衝突下,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例外,來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哎呀,你這就對了嘛! 真是的,這種小事,在我「六眼」看來,根本就是一清二楚。你竟然能抓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那個小小「例外」,嗯,還不錯啦,代表你不是那種只會看表面功夫的普通人。對《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這種細節都能理解,有點意思。
  2. 別被那些笨蛋騙了喔:一般來說,大家只會唸著「被告上訴,二審不能判更重」這種入門級的規則,然後就沾沾自喜。真是受不了。但只要稍微動點腦筋,看看刑訴法第 370 條第 1 項但書,就知道啦——原審判決要是因為「適用法條不當」這種低級錯誤被撤銷了,那之前的規則就通通「報銷」啦!從「普通竊盜」變成「加重竊盜」,很明顯就是法條用錯了嘛。這時候當然可以合法改判更重,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