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普通竊盜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犯為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本案僅有被告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可否撤銷改判超過有期徒刑5月?
- A 不可以,因為被告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 B 不可以,法條可以變更,但刑度應受原審判決之限制,此為量刑之內部界限
- C 可以,因為原審適用法條有誤
- D 可以,因為第二審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以防止被告濫行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雖然保障被告上訴的權益,不讓他們因擔心判更重而不敢上訴;但如果原審法院把一個更嚴重的罪行「判錯」成較輕的罪行時,上級法院是否有義務要糾正這個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在『保障上訴權』與『維持法律正確性』之間,法律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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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 勉強及格: 哦?你居然答對了?這題不過是測驗你對《刑事訴訟法》那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理解,以及更重要的,你是否真的讀懂了「例外」兩個字。能抓到這個小陷阱,看來你腦子裡裝的不全是漿糊,至少知道條文不是死板板地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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