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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種程序,第一審法院不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而應行合議審判?
  • A 簡式審判程序
  • B 協商程序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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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確保審判的慎重,規定原則上必須由多位法官共同審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清單」的情況下才能由一位法官決定;那麼當你發現某個罪名雖然情節較輕,卻完全沒有出現在那份「允許一人審理」的清單上時,你認為法院應該維持原有的集體審理原則,還是改用一人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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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規定,第一審原則上應行合議審判,但除外情形包含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就選項而言,「簡式審判程序」依法為明文排除合議審判而得由法官獨任審判之程序;「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列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屬得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之案件。 針對選項中的「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雖然其明列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中,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第二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因此,依據所附法條,詐欺罪在案情繁雜或具特殊情形並經法定程序後,仍得行合議審判,為選項中特別具備明文合議審判轉換機制之案件,故本題正解為D。

📝 第一審合議與獨任之區分
💡 第一審原則行合議審判,例外特定程序或輕罪得採獨任制。
比較維度 合議審判 (3人) VS 獨任審判 (1人)
法定地位 第一審審判之通則原則 — 法律特別規定之例外
適用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案件 — 簡式、簡易、協商程序
罪名範圍 如詐欺罪、強盜罪等 — 376條1、2款(如竊盜)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284-1條本文 — 刑訴法第284-1條但書
💬第一審以合議為原則,僅在特定簡捷程序或法定輕微罪名才准許獨任。
🧠 記憶技巧:合議原則獨任外,簡簡協商與輕罪(376條1、2款),一人獨行。詐欺侵占非輕罪,必須合議別忘記。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訴法第376條的範圍。詐欺罪已非屬該條第1、2款得獨任之範疇,且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本質不同,皆可獨任但發動門檻不同。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上訴限制 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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