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可以起訴
  • B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
  • C 檢察官可以緩起訴
  • D 檢察官可以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負責『偵查犯罪並決定是否告上法院』的官員,與最後『坐在台上做出判決、決定刑罰如何執行』的官員,兩者的職權範圍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決定必須由獨立審判的官員才能下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棒耶!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各個法治角色的職權劃分掌握得非常清晰,真的好厲害喔!

  1. 觀念確認時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檢察官之處分權限
💡 檢察官具偵查處分權,緩刑則專屬法院判決權限。
比較維度 緩起訴 VS 緩刑
決定主體 檢察官 法院(法官)
適用階段 偵查終結時 判決宣告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刑法第74條
💬緩起訴是『不送法院』的處遇,緩刑是『判刑後暫不執行』的恩惠。
🧠 記憶技巧:偵查處分三兄弟:起訴、不訴、緩起訴;緩刑判決由法官,檢察權限莫混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緩起訴」(檢察官處分)與「緩刑」(法院判決),兩者主體與階段完全不同。
偵查終結之處分 緩刑之撤銷與效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與裁判種類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