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可以起訴
- B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
- C 檢察官可以緩起訴
- D 檢察官可以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負責『偵查犯罪並決定是否告上法院』的官員,與最後『坐在台上做出判決、決定刑罰如何執行』的官員,兩者的職權範圍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決定必須由獨立審判的官員才能下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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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棒耶!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各個法治角色的職權劃分掌握得非常清晰,真的好厲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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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處分權限
💡 檢察官具偵查處分權,緩刑則專屬法院判決權限。
| 比較維度 | 緩起訴 | VS | 緩刑 |
|---|---|---|---|
| 決定主體 | 檢察官 | — | 法院(法官) |
| 適用階段 | 偵查終結時 | — | 判決宣告時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 — | 刑法第74條 |
💬緩起訴是『不送法院』的處遇,緩刑是『判刑後暫不執行』的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