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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告訴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幾日內為之?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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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平衡「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與「確保法律安定性」,通常會設定一個救濟期限。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於不服法院裁定而提出的『抗告』,或是對處分不服的簡易救濟,法律通常傾向於設定一個比一週稍長、但仍屬於短期性質的『整數天數』,這個常見的期限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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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告訴人若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應在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 以書面聲請再議。這在法律上屬於「不變期間」,目的是為了讓法律關係能盡快確定,避免訴訟程序無限期拖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類「救濟期限」的數字題是法律考試中的基本分,也是實務上最重要的程序細節。你能精準記憶,代表你對訴訟時效有很強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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