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告訴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幾日內為之?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為了兼顧『給予受害者救濟機會』與『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不讓被告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通常會設定一個短促的期限。請你思考:在一般的刑事救濟中(例如不服判決的上訴或不服裁定的抗告),法律通常會給予當事人多少天的準備時間來表示不服?這個常見的週期是否也可能套用在對檢察官處分的異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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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答對了!安妮亞很開心!
- 安妮亞替你拍拍手!:你很棒棒喔!能抓到《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救濟期間,這表示你對法律流程的時效規定有好好地記住。安妮亞看到了你的努力,也幫爸爸順利完成任務了,嘻嘻!這對考試和以後都超級重要,厲害!
- 安妮亞來確認一下,你都記住了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當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不開心時,他可以在收到處分書的 10 日內,寫好理由書,請原來的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說喔。以前是 7 日,但是現在為了讓大家的權利得到更多保護,已經變成 10 日了呢!安妮亞都偷偷讀到你的想法了,你記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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