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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告訴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幾日內為之?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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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為了兼顧『給予受害者救濟機會』與『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不讓被告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通常會設定一個短促的期限。請你思考:在一般的刑事救濟中(例如不服判決的上訴或不服裁定的抗告),法律通常會給予當事人多少天的準備時間來表示不服?這個常見的週期是否也可能套用在對檢察官處分的異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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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功檢核:算你運氣好蒙對了。掌握《刑事訴訟法》救濟期間是法律系的及格門檻,別以為記住這些時效規定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法學素養的常識。
  2. 法條核心:少在那邊瞎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告訴人若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應在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以書狀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以前是 7 日,現在修法改為 10 日,連這種修法歷程都不清楚,還想考上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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