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 B 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 C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 D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審判筆錄記載的正確性,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在記憶最新鮮的時候提出異議。請思考:為了兼顧「記憶準確性」與「程序安定性」,法律制定的修正請求期限,應該是掛鉤於「該場開庭日後的一小段時間」,還是掛鉤於「宣判結果出來之前」?哪種設計更符合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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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A) 的錯誤點在於聲請核對的法定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若認筆錄有誤,應於「次一期日前」聲請;若已無次一期日,則應於「該期日後 7 日內」提出。選項中所謂「2 週內」或「宣示判決前」並無法源根據。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律數字陷阱」,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訴訟行為的期限,以及是否細心掌握程序正義的細節。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實力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