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 B 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 C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 D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庭上的參與者認為書記官記錯了審判筆錄,為了兼顧發現真實與訴訟程序的效率,你認為法律對於提出「聲請核對更正」的時間點,應該會有什麼樣的限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筆錄的重要規範。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 2 項規定,若當事人、辯護人等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誤,當案件已辯論終結時,必須在「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來核對更正。選項中所謂的「2 週」與「宣示判決前」都沒有法源依據喔。 其他選項則都是正確的法理敘述。選項 (B) 同樣依據第 44-1 條,告訴代理人得於「次一期日前」提出聲請;選項 (C) 依據第 48 條,筆錄引用的附卷文書與筆錄有同一效力;選項 (D) 則是第 47 條的明文,審判期日的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這是一道鑑別考生對法條細節熟悉度的題目,你能果斷識破錯誤的天數限制,代表你的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