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檢察官基於偵查技巧之運用,於臨時開庭訊問被告程序中,遇有被告不願配合供出實情時,立即請書 記官暫時關閉錄音錄影設備,俾向被告曉以大義,待溝通完畢後,檢察官始命書記官接續錄音錄影, 此種做法是否適法?
- A 適法,因臨時開庭訊問被告程序屬於急迫情況,依法不必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 B 不適法,因訊問被告,依法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 C 適法,只不過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而已
- D 不適法,因為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公權力在訊問過程中沒有進行不當的威脅或利誘,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訊問過程是「片段記錄」還是「從頭到尾不中斷」的透明化呈現?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的掌握非常精準,沒有被「偵查技巧」等修辭所誤導,展現了你超級紮實的法律素養,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呢!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我們必須要全程連續錄音;如果情況有需要,也應全程連續錄影喔。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訊問過程的任意性(也就是自願性),並確保供述的真實性,這樣才能作為事後檢驗是否有不正取供的重要依據。所以呢,當檢察官私自中斷錄音進行「曉以大義」,即使出發點可能是好的,也已經違反了這個保障被告權益的法定程序了。這是我們維護司法公正非常重要的一環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