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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 A 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 B 證人就其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
  • C 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姻親
  • D 證人為一造當事人之未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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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情感聯繫的強度」來思考:法律在追求司法真相與維護家庭和諧之間,必須畫出一條界線。你認為對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與「因為婚姻才建立關係的親屬」,法律給予的體諒程度(親等範圍)會是完全一樣的嗎?哪一種關係的範圍通常會被縮得更嚴謹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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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具備特定身分或面臨特定情形時得拒絕證言。其中該條第一款明定,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得拒絕證言。因此,選項A的「四親等之旁系血親」屬於「四親等內之血親」,選項D的「未婚配偶」亦為法條明文列舉之身分,兩者皆得拒絕證言。此外,同條第四款規定,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證言,故選項B亦得拒絕證言。至於選項C的「四親等之旁系姻親」,因法條僅保障「三親等內之姻親」得拒絕證言,四親等姻親已超出法定得拒絕證言之親屬範圍,故該證人不得拒絕證言,本題正確答案為C。

📝 拒絕證言權之事由
💡 基於身分關係或秘密保護,特定證人得依法拒絕證言。
比較維度 血親關係 VS 姻親關係
法規範圍 四親等內 三親等內
關係消滅後 仍得拒絕證言 仍得拒絕證言
未婚配偶 屬第2款獨立事由 非姻親,獨立條文
💬血親及於四親等,姻親僅及於三親等,四親等姻親不得拒絕證言。
🧠 記憶技巧:血四姻三未婚妻,業務技術二秘密
⚠️ 常見陷阱:易混淆姻親之親等限制(僅到三親等),且誤用法條列舉醫師或律師(實則採概括條款)。
具結之義務與效力 不得拒絕證言之例外 法院對拒絕證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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