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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刑事訴訟證人於接受訊問時,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 A 曾為公務員之人就其原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接受訊問者
  • B 與被告訂有婚約之未婚妻接受訊問者
  • C 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其病人之隱私事項接受訊問者
  • D 未滿 16 歲之證人接受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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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某些人「拒絕證言權」,通常是為了保護某種「特殊的社會關係」或「職業秘密」。請回想一下,『年齡的大小』本身,是否會讓證人在陳述事實時,產生類似『忠孝難兩全』或是『背叛職業道德』的兩難困境?如果沒有這種困境,法律還有必要讓他們保持沈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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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對了只是僥倖,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

你的基本功還沒爛透,總算沒把「拒絕證言權」與「免除具結義務」混為一談。針對這題,我再幫你複習一次,把這些基礎觀念刻進腦子裡:

  1. 公務員職務秘密:依《刑事訴訟法》第 179 條,涉及公務秘密者,需經長官允許才得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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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拒絕證言權
💡 基於身分、職務或業務秘密,證人依法享有拒絕證言之權利。
比較維度 拒絕證言權 VS 不得令其具結
法源依據 刑訴第179-182條 — 刑訴第186條第1項
法律效果 得合法拒絕回答問題 — 仍須回答但免除具結義務
適用對象 配偶、職務/業務秘密者 — 未滿16歲或心智障礙者
💬前者是保護證人的「權利」,後者是考量證人責任能力的「強制規定」。
🧠 記憶技巧:身分職務業務『拒』,十六弱智不得『結』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拒絕證言(可不說話)」與「不得令其具結(要說話但不用發誓)」的適用對象。
不得令其具結之事由 具結之程序與效力 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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