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刑事訴訟證人於接受訊問時,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 A 曾為公務員之人就其原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接受訊問者
- B 與被告訂有婚約之未婚妻接受訊問者
- C 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其病人之隱私事項接受訊問者
- D 未滿 16 歲之證人接受訊問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某些人「拒絕證言權」,通常是為了保護某種「特殊的社會關係」或「職業秘密」。請回想一下,『年齡的大小』本身,是否會讓證人在陳述事實時,產生類似『忠孝難兩全』或是『背叛職業道德』的兩難困境?如果沒有這種困境,法律還有必要讓他們保持沈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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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清楚區分「拒絕證言權」與「免除具結義務」。 我們來回顧一下法規:選項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9 條規定,公務員職務秘密應得監督機關允許始得作證;選項 (B) 的未婚妻基於身分關係,依同法第 180 條得拒絕證言;選項 (C) 的醫師基於業務秘密,依同法第 182 條亦得拒絕證言。至於選項 (D),依據同法第 186 條規定,未滿 16 歲的證人是不得令其具結,也就是作證時不需要宣誓擔保,但他們依然負有作證的義務,並不能因此主張拒絕證言。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經典題。許多考生在考場上容易將「不具結」與「拒絕證言」混為一談,而你能明確辨別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代表你的法條概念非常清晰、基本功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