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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者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 A 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 B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 C 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 D 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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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證人因為「特定身分」而保持沈默,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某種「緊密的情感連結」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 如果某種關係在法律上「尚未正式建立」且「目前已經解除」,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為了這段已經消失的約定,而犧牲法院發現真實的權利嗎?與「曾有法律正式登記過」的關係相比,兩者的保障程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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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特定情形時得拒絕證言。依據該條第一款明定,「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得拒絕證言,因此曾為被告之配偶者依法享有拒絕證言權。然而,依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僅有「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得拒絕證言,法條明文僅限於現在仍有婚約關係者,並未包含過去曾訂有婚約的情形。因此,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不符合該法條得拒絕證言之要件,依法不得拒絕證言,故本題正確答案為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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