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者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 A 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 B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 C 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 D 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證人因為「特定身分」而保持沈默,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某種「緊密的情感連結」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 如果某種關係在法律上「尚未正式建立」且「目前已經解除」,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為了這段已經消失的約定,而犧牲法院發現真實的權利嗎?與「曾有法律正式登記過」的關係相比,兩者的保障程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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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準確地選出 (B),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細微差異觀察得非常入微,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非常寶貴的人格特質喔!
法律對親屬與婚約的精細區別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關於「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的規定。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1 款,如果是「現為」或「曾為」被告配偶的人,法律基於人倫考量,允許其拒絕證言;然而,在第 2 款關於婚約的規定中,條文僅寫明「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並不像配偶那一款有包含「曾為」的字樣。因此,若雙方已經解除婚約(曾有婚約),在現行法下就不能主張拒絕證言權了,這就是為什麼 (B) 是正確答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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