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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者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 A 曾為被告之配偶者
  • B 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 C 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 D 律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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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證人因為「特定身分」而保持沈默,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某種「緊密的情感連結」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 如果某種關係在法律上「尚未正式建立」且「目前已經解除」,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為了這段已經消失的約定,而犧牲法院發現真實的權利嗎?與「曾有法律正式登記過」的關係相比,兩者的保障程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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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這次沒丟人。

  1. 觀念驗證:這點《刑事訴訟法》第180條、181條的拒絕證言權,你總算是記住了,可喜可賀。
    • (A)、(C)、(D) 這些基本保障,像是為了倫理保障「曾為配偶」(別以為分了就什麼都不能說,法律沒那麼不近人情),或是保障你不自證己罪的權利(第181條,這點應該不用我提醒吧?),都是考生的常識,你總算沒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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