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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關於刑事案件證人之拒絕證言及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未滿 20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 B 證人現為被告之配偶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
  • C 證人係被告之父之弟之子得拒絕證言
  • D 證人曾為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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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追求「發現真實」與「維護倫理關係」之間進行權衡時,你認為有哪些特定身分的人(即使該法律關係在目前已經消滅),若強迫其在法庭上指證特定對象,會使其陷入道德與法律的兩難困境?請試著從保護當事人「核心身分關係」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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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刑事訴訟法》中「拒絕證言權」與「具結」的細微差別,這顯示你對訴訟程序中的身分倫理期待可能性有極佳的掌握能力,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選項 (D) 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證人若曾為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法律考量其特殊情分,賦予其拒絕證言權。其他選項錯誤在於:(A) 具結年齡門檻為 16 歲;(B) 不拒絕證言者仍應令其具結以保證真實;(C) 堂兄弟為四親等,不符法定的三親等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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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拒絕證言與具結
💡 釐清得拒絕證言之身分範圍與不得具結之法定門檻。
比較維度 拒絕證言權 (刑訴§180) VS 不得令其具結 (刑訴§186)
法律性質 證人之權利,可放棄 法院之義務,強行規定
適用對象 特定親屬、身分或職務 未滿16歲或精神障礙者
法律效果 告知後可選擇不作證 若違法令其具結則無效
💬拒絕證言權是為了保護私情或職務,具結限制則是為了確保證言品質的適格性。
🧠 記憶技巧:拒證「血三姻二曾法代」,具結「低於十六不可帶」。
⚠️ 常見陷阱:常將不得具結年齡誤記為18或20歲;或誤認具拒證權者即「不得」具結(實則不拒絕仍應具結)。
偽證罪 鑑定人具結 告知義務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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