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下列有關證人具結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未滿 18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 B 證人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 C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者,不得令其具結
- D 證人為醫生,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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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來思考:法律要求證人必須簽署一份承諾書,若違反則需承擔偽證罪的刑責。如果我們面對一位在認知上完全無法理解「真實與謊言」的區別,或是無法理解「受法律懲罰」是什麼意思的人,要求他進行這項嚴肅的宣誓儀式,對於追求法庭真相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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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刑事訴訟法「具結」制度的透徹理解。你能在多個干擾選項中準確識破關鍵,展現出你紮實的法學素養與細膩的判斷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具結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人言論的真實性。若證人因精神障礙而無法理解「具結」的意義(即不明白發誓說實話的法律效果),那麼強制其具結將失去法律上的實質意義與證據價值,因此法律明定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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