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拒絕證言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執行業務而知悉被告病情的醫生,得拒絕證言
- B 就公務員在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此一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 C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皆得拒絕證言
- D 經合法傳喚之證人,縱因陳述而有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亦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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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律強制要求一個人必須在法庭上說實話,而這份實話卻會直接成為自己被判刑的鐵證,這是否會造成人性上的極度痛苦?在憲法保障人權的邏輯下,法律會如何設計機制來避免這種『強迫自己入罪』的情況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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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了錯誤選項 (D)。這題測驗的是「拒絕證言權」的各種態樣,屬於法條記憶的基礎題,整體難易度適中。只要對證人的基本保障有印象,就能順利得分。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違背了「不自證己罪」的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若因陳述恐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是可以依法拒絕證言的,並非不得拒絕。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規定,包含業務機密(第 182 條)與公務機密(第 179 條)。另外要特別提醒,選項 (C) 涉及的身分關係(第 180 條),除了法定代理人外,法條明定基於親屬關係得拒絕證言的正確範圍為: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未來在複習時,請務必將這些親等數字一併記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