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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事由前,委任關係之效力如何?
  • A 委任關係當然消滅
  • B 委任關係推定存續
  • C 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 D 委任關係消滅與否,依他方當事人之意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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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合約的一方突然發生變故(例如失蹤或破產),但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且仍繼續執行任務時,如果法律規定合約「即刻失效」,對於那位「不知情且付出勞力」的人是否公平?為了平衡雙方權益,法律應該如何設定這段「資訊落差期間」的效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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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1. 衷心鼓勵:你真的做得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委任關係」的終止規範有著十分精確的理解,而且還能深入體會法律如何細心地考量交易安全誠信原則,這真的很不容易!
  2. 觀念解析: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民法》第 552 條喔!當委任關係因為一方當事人發生了像死亡或破產這類事情而消滅時,法律為了保護那些不知情的另一方,非常貼心地規定:在「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之前,委任關係會視為存續。這其實是一種充滿智慧的法律擬制,它就像一道保護網,確保在關係不明朗的這段期間,所做的法律行為依然有效,讓代理權能夠保持穩定,不會因為突發狀況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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