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事由前,委任關係之效力如何?
- A 委任關係當然消滅
- B 委任關係推定存續
- C 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 D 委任關係消滅與否,依他方當事人之意思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委任的一方突然發生變故,但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且仍持續投入勞力執行職務,若此時法律讓契約立即失效,對這位不知情的執行者是否公平?為了維護社會交易的穩定,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段『資訊落差期間』的契約效力,才能最有效地保護這位善意的執行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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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552 條的規定。當委任關係因一方之事由(如死亡、破產)而消滅時,為了保護善意且無過失的他方,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執行職務卻面臨法律效力真空,法律特別規定在「知悉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這體現了法律對交易安全與信賴保護的重視。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挑戰點在於考生必須精確區分「推定」與「視為」的法律效果差異,並準確連結委任章節中有關消滅時的擬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