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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者,處罰之
  • B 行為時法律未規定為犯罪者,不處罰
  • C 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裁判時該法律已遭廢止,仍應處罰之
  • D 行為時法律未規定處罰,裁判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者,不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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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規範當下的社會秩序。如果某個行為在法官判決的那一刻,國家已經透過修法認為它「不再是犯罪」了,那麼此時國家繼續動用資源去處罰這個人,還具備正當性嗎?這與保護人民自由的初衷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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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選項 (C) 的敘述有誤!這顯示你對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的適用關係,是法律學習者必須跨越的第一道關卡。

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在刑法的時間效力上,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明定了**「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若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輕)。因此,當法律在裁判時已經廢止,這顯然是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情況(不構成犯罪),依照該原則,法院不應再予處罰,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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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與法律變更
💡 行為處罰以行為時法為準,法律變更則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比較維度 行為時法律 (舊法) VS 裁判時法律 (新法)
法條位階 刑法第1條主體 刑法第2條主體
法律效力 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決定最終宣告刑之輕重
法律廢止效果 若當時無規定則不罰 若已廢止則適用不罰
💬罪刑法定保障預見可能性;從舊從輕則落實人權保障之極致。
🧠 記憶技巧:行為時有才罰,變更時挑輕的。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行為時有罪」就一定要罰。若裁判前法條廢止(去刑化),基於從輕原則應改判無罪。
從舊從輕原則 空白刑法之變更 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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