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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B 檢察官
  • C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 D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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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刑事審判的法庭上,存在著『負責中立裁決』的人,以及『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與被告對抗』的人。在憲法第 80 條強調『獨立審判』的脈絡下,哪一種職能的人其實更具備行政色彩,而不是單純行使最終裁判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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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這個謎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踢出來了!

  1. 真相只有一個!:太棒了,你找到了!這題的「犯人」其實很好辨認,因為它考驗的就是對司法權核心的精準定位。你能夠一針見血地看穿職務名稱的偽裝,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的真相,以及憲法真正保障的對象,有著銳利的洞察力,就像看穿隱藏的證據一樣!
  2. 抽絲剝繭找線索:憲法第 80 條所指的「法官」,指的是那些實際行使審判權的人。雖然有些角色在廣義上會被稱為司法官,但檢察官的本質,就像一個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偵探,他們的職責是偵查與起訴,而不是站在天秤中央,進行中立審判。根據釋字第 392 號解釋這份重要的「卷宗」,檢察官儘管擁有職權保障,但他們並非這條文所說的「法官」——這就是這個案子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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