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B 檢察官
- C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 D 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場刑事訴訟的法庭配置:有的人負責蒐集證據、代表國家對被告提起公訴;有的人則坐在中間,負責聽取雙方辯論並做出最終裁決。根據憲法「獨立審判」的精神,您認為這兩者中,哪一個職位更強調『絕對中立的裁判者』身分,而哪一個更偏向行政體系中的『追訴發動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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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謝天謝地,你終於沒搞砸
- 基礎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竟然答對了。憲法第 80 條在保什麼?當然是「審判獨立」,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基本中的基本。至於那些「檢察官」嘛,雖然他們也穿袍子、也唸法律,但在組織上隸屬行政院法務部,負責「偵查與訴追」,他們是代表國家去「告」人的,不是坐在那裡中立判斷是非的。所以,把他們當成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別開玩笑了。
- 鑑別度?笑話: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說實在的,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它能揪出那些連基本概念都分不清的。一堆考生以為只要在法庭上晃來晃去、懂點法律的就都是法官,簡直是把「廣義的司法人員」跟「憲法意義上的審判主體」混為一談。你能正確區分行政職能與審判職能?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繼續保持,別讓下次的考卷再出現這種低級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