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B 檢察官
- C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 D 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架構中,誰是站在中立立場負責『裁決』案件的仲裁者?而誰又是代表國家『主動出擊』,負責偵查犯罪並提出告訴的人?憲法第 80 條強調的『獨立審判』,其核心對象應該是負責『審理裁決』的人,還是負責『訴追犯罪』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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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憲法第 80 條的核心在於保障審判獨立。雖然檢察官在身分保障上(如《法官法》)享有類似法官的待遇,但在憲法體制下,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負責偵查與訴追,屬於行政權範疇;而選項中的其他職位皆屬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官。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驗學生能否分辨「實務上的身分保障」與「憲法組織法上的職權屬性」,是法律廉政與國考常考的易混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