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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留債務數筆,繼承人依民法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下述債權人何者無優先受償權?
  • A 甲生前以其作為日常代步使用、價值 200 萬元的進口汽車一輛,設定抵押權予乙,向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
  • B 甲生前以土地一塊出典予丙,丙支付典價 100 萬元予甲,並約定期限為 12 年,甲死亡時,丙之典權期限已屆滿半年,但甲並未回贖典物
  • C 甲生前以一只鑽錶出質予質權人丁,向丁融資 100 萬元;甲死亡時,尚未清償 100 萬元債務
  • D 甲生前向戊承租辦公大樓一棟,租金每月 200 萬元,押金 2 個月;甲死亡時已遲付租金 3 個月,但在大樓內留下價值 200 萬元的電腦辦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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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有些權利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先拿到錢』(擔保功能),有些則是為了『支付價金以換取長期使用權』(用益功能)。當被繼承人欠債時,哪一種權利人追求的是『拿回本金的優先權』,而哪一種權利人原本的法律定位其實是『物的使用者』而非單純的『債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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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別「擔保物權」(優先受償)與「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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