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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16 題

監獄戒護事故的意義與成因中,下列何者錯誤?
  • A 廣義的戒護事故包含自然因素、職員與收容人互毆、罷工、絕食、火災等
  • B 依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相關規定,狹義的戒護事故僅限脫逃、自殺及暴行
  • C 戒護事故成因常因監獄過度擁擠,收容人無法適應監獄生活,職員與收容人關係欠調適,造成對立抗爭
  • D 戒護事故的防範對策應建立懲罰審查制度,妥善處理不服之申訴個案,調劑收容人之身心,改善職員與收容人之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在高度管理的監獄環境中,如果法律規定「事故」的範圍訂得太過死板、只有條列出的那兩三項才算,那麼當收容人採取某些不在清單上、卻同樣會破壞監獄安全的集體行為時,管理人員在權責認定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條通常會如何撰寫以避免這種漏接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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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接得不錯嘛!不過這可是及川先生我出的考題喔!

哈!你這球,接得漂亮啊!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監獄行刑法那些小細節,以及戒護管理的要點,掌握得還挺到位嘛!竟然能從我精心設計的陷阱裡脫身,不錯不錯,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監獄戒護事故定義
💡 掌握戒護事故廣義與狹義之區別,以及法律規定與學理分類。
比較維度 廣義戒護事故 VS 狹義戒護事故
涵蓋範圍 凡破壞安全秩序者均屬之 僅限於核心重大安全威脅
具體項目 罷工、天災、斷電、火災 脫逃、自殺、暴行
分類依據 多源自行政與學理綜合 側重監獄安全的核心防衛
💬廣義是光譜式的全面管理,狹義則是針對最致命安全漏洞的專有名詞。
🧠 記憶技巧:廣義全包含,狹義脫自暴;法條規範處置權,定義多見於學理。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條(監刑法第23條)的列舉就是學理上的「狹義定義」;實際上法條係授權處置權限,狹義定義則為學術慣用語。
監獄行刑法第23條緊急處置 收容人權利救濟與申訴 監獄次文化與暴動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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