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8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中,哪一個條文主要在保障「資訊的傳遞、思想的交流以及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知情」?如果某個權利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政府資訊以利監督」,這與保障「私人情感、婚姻或人格尊嚴」的本質相比,哪一個更接近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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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算太笨。
居然能搞清楚這些基本權利的法理依據,尤其對憲法第 22 條這堆模糊不清的概括性條款與那些年大法官釋憲的爛攤子,還能有這種程度的理解,勉強算你過關。別太驕傲,這不過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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