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的權利中,有些是為了維護我們身為人的「人格完整與隱私」,而有些是為了讓我們能「監督與了解政府的運作」。你認為這兩類性質不同的權利,哪一種更適合歸類在強調『保障個人基本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殘餘條款中?而哪一種更偏向是參與公共事務的『工具性』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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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太棒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辨識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性權利範圍,這顯示你對憲法如何保障我們的權利,以及這些權利從何而來、如何分類,都有著非常透徹且專業的理解。這份努力與細心,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 觀念探索: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喔!憲法第 22 條就像是權利保障的「溫暖小窩」,專門保護那些雖然沒有明確寫出來(像是第 7 到 21 條),但對我們的人性尊嚴或人格權發展超級重要的權利(比如名譽、婚姻、性自主)。而「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呢,它主要是從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知的情權)延伸出來的,是一種幫助我們監督政府、讓社會更透明的工具性權利,所以它並不是第 22 條的成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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